2011年7月22日,挪威首都奧斯陸發生了爆炸案,和于托亞(Utøya)小島槍擊事件(通稱722事件),奪走77條生命和數百名年輕人未來的布雷維克(Anders Behring Breivik)曾在一篇萬言宣言中,表示「希望挪威恢復死刑」。(參方潔:〈他奪走我們最美的玫瑰,可是帶不走一整個春天〉)
2014年5月21日,台北捷運上發生殺人案,造成4死2X傷,兇手鄭捷說,殺人是為了被判死刑。(見自三立新聞的報導)
這些變態殺人魔,卻是死刑最忠實的擁護者,說來多麼諷刺。挪威許多年前便廢除死刑了,而他們廢死的態度也沒有因722事件而改變,反觀台灣人的反廢死呼聲卻一下升溫,急於幫鄭捷達成心願。
從前我也是支持死刑的,因為我總認為一定有不能被感化的人,也認為這樣才能彰顯公平正義,不過前陣子在網路上看到主張廢死的人PO文,他的原因是因為台灣的司法不夠令人信任(其實真要說的話,沒有任何一國的司法是絕對不可能犯錯的,因為掌控者是人,只要是人就可能犯錯;因為衡量標準是正義,而正義更不是一種能簡單劃分是與非的價值)。後來看了幾個案例,也覺得我之前想得太過單純,可是要這樣完全支持廢死卻也有些不安:無期徒刑後的假釋,是否真能保證他對社會無害?
說到底,一方面因大家對於這種不安定因素的恐懼,似乎只有「死」才能完全令人心安;另一方面,即使相信改過自新的可能,但對於罪行重大的殺人犯而言,人們則不認為需要給他機會,因為在他犯下案行的同時也沒有給那些死在他手裡的人們機會,所以不需要思考他以後會不會改過,只需付出生命以補償受害者家屬。此外,對習於犧牲少數迎合多數的人類而言,他們其實容忍冤案的可能,因為機率低,而且死的人不是自己或自己親朋好友,便能假裝它不存在,那麼以此保護絕大多數的人還是值得的。
這樣的想法對嗎?很有問題,但卻也很難想到更好的解決辦法,許多社會議題都是這樣的,你明知一件事情有問題,卻想不出解決辦法,於是永遠會有信念派與務實派的對立,例如核四有問題嗎?當然有啊!可是其他的發電方式有比較好嗎?可行嗎?服貿有問題嗎?當然有啊!可是能夠不跟中國往來嗎?或者中國能接受我們認為沒問題的條例嗎?諸如此類,因為沒人能看透全局,所以只能選擇自己想相信的,僵持著。
對於死刑的問題,我也只能卡在自己的思考中,但看到三立那篇新聞,我想討論的是,死刑也許只是因為人類太懶惰,選擇這樣一種最有效率又不會節外生枝的方式,而不一定是對犯人最嚴厲的懲罰。講句刻薄一點的話吧,鄭捷今天殺了四個人,用他一條命去賠,不會太便宜他了嗎?我們口口聲聲為了正義要處死他,其實還是在保護自己,怕他不死的話將來又可能出來害人,如此而已。可是為了讓那些殺人犯真正地贖罪,以及讓受冤的人有更多可以平反的時間,廢死還是好些。我沒有廢死聯盟為了人權奮鬥那麼偉大,只是心胸狹窄地希望讓那些人得到應有的懲罰,而在這世上孤獨地活著,失去自由,失去尊嚴,失去生活目標,該是比死更殘忍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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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法律所同學的思考
我的想法過程大概是這樣:
1. 一般預防理論(非特別預防理論)的假設是刑罰功能在於預防,也就是用殺雞儆猴的方式,預防其他人再犯罪。
2. 在一般預防理論的脈絡下,支持死刑的理由會是「沒有死刑就無法嚇阻犯罪」。
3. 但這樣的一般預防理論前提顯然設在「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想死,所以死刑有嚇阻作用」,一旦遇上「如果可以得到某些利益(例如可以看到某特定或不特定人死掉),我願意付出我的生命去交換」的情況,一般預防理論就沒用了。對後者而言,既然你說殺人償命,那我也可以說只要償命即可殺人。
4. 所以我初步的想法是,一般預防理論的問題,在於欠缺對「死亡的意義」這個上位概念的解析,也就是不去思考「人是否在任何情況都不可能想死,不可能拿生命來交換任何東西」這個命題是否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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