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社會瘋了。
這次「路過中正一分局」行動我實在不太想講話,因為我發現大家喊著一碼歸一碼,最後還是跟太陽花混在一起講,覺得學運是暴民的,現在就更加深「暴民」的印象;覺得學運正當的,反過來批評大家切割、牆頭草。我發現,過去講到嘴角生沫,立場定了的人就是定了,什麼都聽不進去,這次事件真的是一次現形記,讓兩邊乍看之下稍微消彌界線的對立再次現形,白衣找到機會反擊,於是黑衣更努力捍衛立場,就是這樣而已,什麼道理都是假的。那為什麼我現在還是要出來發廢文,其實只是不想讓人以為我也陷入沉默螺旋裡面罷了。
或許你們也會說,我自己還不是立場定了、聽不進別人的話,不,其實我這次立場變了,變成大家最討厭的、兩邊不討好那種中立──我認同民眾的憤怒,不認同他們的做法。
為什麼?
這就是我要將這次事件與太陽花切割的原因,因為只要比較一下兩者便能知道他們的差別在哪裡:
正當性──服貿:總統違法(違憲)/路過:分局長違法(違憲)
影響性──服貿:全台灣的經濟與社會/路過:集會遊行法
急迫性──服貿:急/路過:中等
對,為什麼我支持民眾違法佔領立法院,但不認同民眾包圍中正一分局,因為反服貿運動不論是正當性、影響性、急迫性哪一方面,都顯示出只能以此種「大破」的方式尋求「大立」,這裡面正當性固然重要,急迫性更是主因,正因合法途徑緩不濟急,所以必須非法;然而路過事件呢?我完全認同行動的正當性,因為一樣是保護憲法層次,但是這次違法的人是一個公務員,是一個分局長,而非難以制衡的總統,所以絕對可以遵循合法途徑解決。再者,這個事件也沒有30秒通關的問題,要表達不滿、要讓人民知道方仰寧的可惡可以開記者會或申覆或投訴或申請合法集會遊行等等方式,就算無法立即見效,但總還是有許多方法能引起社會關心,之後若真被政府河蟹掉(牽涉到憲法,應該沒洪仲丘那麼容易河蟹),再發動更大規模抗議也不遲。此外是時間點問題,經過了24天的紛擾,大家真的都累了,渴望社會的安寧,就算鷹派們覺得這是人民的奴性也好,但這就是現實的民氣,而偏偏政府在這時再一次挑釁人民,人民也呆呆地被挑釁,尤其對象是一直表現得很辛苦、搏得許多同情的警察,結果就是政府笑著收割風向的轉變,過去不滿學運的人找到藉口爆發,坐實了「是不是以後有不滿就可以怎樣怎樣」的話語模式,沒人想再管背後的正當性。
然後到今天,看到的大多數聲援文章仍是強調正當性,下意識將對立方全想成奴性深重,沒人思考急迫性的問題(補充:剛剛看到台大法律學生的聲明總算提到了這點:http://ppt.cc/P0Sk),對於太陽花運動以來不停為抗爭者說話,不停解釋「不是有不滿就可以怎樣怎樣,而是不得不為」的我來說,感覺就像遭到了背叛。大家愛引的「人權都是違法爭取來的」我當然懂,可是能不能想一下此一時彼一時,能不能好好分析兩件事之間的差別,而不是只要是爭取人權就一律激進違法。許多學者說太陽花運動讓台灣人民深化了公民意識,我相當認同,可是現在看來卻好像膨脹過頭了,一群人打著正義的旗幟自我感覺良好,其實只不過是想發洩24天來對林、陳和平理性作法的不滿,以及對公投盟感到愧疚的情緒,結果拖累了洪崇晏。
對,對於那些很想當暴民、不屑乖寶寶的人我滿肚子怒氣,我很怕他們會使得太陽花獲得的小小成果、凝聚的小小民氣都失去,讓社會更分裂;可是我也同樣氣那些「無限期支持方仰寧」的人們,完全搞不懂方仰寧到底做了什麼錯事,只是看不慣民眾行為就不分黑白地袒護,把他講得多偉大、鐵血漢子,卻不去思考那些被他欺壓的公投盟老人們。你們口口聲聲為員警,可是真正為基層員警爭權益的卻是洪崇晏等社運分子,他們在去年為組織警察工會發聲,那些白色正義的人們呢?除了這時候盲目挺一個侵害人民權益的分局長,為警察做過什麼事?我看到有個人對洪崇晏支持警察工會這件事,比喻為「昨天救人,今天就可以殺人嗎?」簡直莫名其妙,真要比喻應該是這樣:
狐狸跟兔子抱怨他們被老闆壓榨,兔子很生氣,認為狐狸應該要有自己的權益,於是為他們奔波、抱不平;後來狐狸跑去欺負羊,熱心的兔子知道以後大聲譴責狐狸,為羊奔波、抱不平。(動物隨便取的,無象徵意義,可隨意代換其他種動物)很明顯地,這樣一看就能知道兔子是對事不對人,他也沒有想要狐狸的感激,可是農莊裡的其他動物只看到兔子大聲譴責狐狸,就紛紛跳出來說兔子不對,到底有沒有搞錯?
說到底,就是鄉民衝動行事,洪崇晏想學魏揚承擔責任,卻又失言被放大,結果成為箭靶,甚至有身為警察卻濫用職權公開其個資的;不過另一邊也沒好到哪裡去,方仰寧沒說過「違憲也要做」這樣的話,而是說「如果有違憲之疑亦會擔負責任」,卻被惡意扭曲。所以兩邊立場的人對我來說都一樣瘋了,真心感到疲倦。
爭議附註:
一、方仰寧違法?看過一種「破解包」,在民眾訴求「警察違憲」這點上,引用集遊法第9條跟釋字178,解釋緊急狀況的集會雖被大法官稱為違憲,但有但書,且至104年1月1日方生效(參:拆解圍警局之亂的本質與偽正義)。看來言之鑿鑿,問題是引的這條是指路過這件事而非指公投盟的情況,很明顯搞不清楚狀況,今天抗議民眾抗議警察違法違憲,乃因其未舉牌便驅離公投盟民眾,並且早先公告很囂張地說出「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這種話,現在的集遊法雖是許可制,行政機關有一定的權力審查,但都是個案分別對待,怎麼可能會有「日後申請不予許可」的情況?這就好像一個人在街上打了人,你就說他永遠不能上街,WTF?
二、抗議民眾違法?這回到剛才所說的集遊法第9條與釋字178的解釋,違不違法尚有爭議,但我認為他們行為確實不妥,上面也說了。不過也活該方仰寧之前對白狼開創「路過」的先例,自食惡果。
三、抗議民眾沒使用合法管道?其實有,例如蔡丁貴教授在看到「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的公文後便立即申覆,之後也有議員質詢方仰寧,而洪崇晏更在路過事件鬧大之前曾經先開記者會,鬧大之後並持續維持秩序(參:一個港人在中正一分局現場),所以我說害人的是那些情緒衝動來亂的,而網路上因為有正當性就相挺的也有問題,今天這件事本不該這麼激動,若有有心份子混進去鬧警察,你們也無條件相挺?
四、有心人士怎麼收割風向的轉變,甚至加入操縱,參:挺方仰寧粉絲團驚見「殭屍帳號」、「按讚部隊」及這張圖。被人抓到機會反擊的鄉民不智,理盲挺方仰寧而被利用亦不智。
五、路過事件具急迫性?前引台大法律學生的聲明這樣說的:「如果今天警察不只針對公投盟,而是所有參與過太陽花的成員與組織,都不許可集會遊行,小蜜蜂不能開講、闌尾也不準割,日後甚至將範圍擴大至NGO或是反對黨。難道大家能夠等到打完三、五年的行政訴訟,甚至再等待大法官釋憲再來反服貿?」這感覺也有點滑坡謬誤,我認為每個個案申請都得分別看待,若公投盟之事尚且在合法管道進行中,警察還敢如此無法無天,那到時再分別進行不同的抗議會更有理據,而現在真的就是時機不對、方法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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